工信厅联电子函〔20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优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为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及个人采购选型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是紧密结合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具备显著信息化、智能化特征的新型智能健康养老终端产品。主要包括可穿戴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五大类。
(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是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智能健康养老产品,创新服务模式,为民众提供的新型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慢性病管理、居家健康养老、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生活照护、养老机构信息化等六大类。
二、申报要求
(一)产品或服务申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2.拥有所申报产品或服务的自主品牌,同一品牌同一产品或服务只能由1家企业申请;
3.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或服务网络、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产品申报单位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产品累计投放数量不低于8000台;服务申报单位2019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或累计服务人数不少于4000人次。
(二)申报的产品或服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的产品或服务属于附件1所列的分类,并满足相对应的要求;
2.申请的产品应为具有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的量产定型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并已大规模应用;申请的服务应为市场已推广的成熟服务。
(三)已入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18年版)》的产品和服务,如需继续保留,企业可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产品和服务应已取得良好推广效果,且仍为企业未来推广重点。
三、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申请继续保留《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18年版)》中的产品和服务应填写复审表(见附件3),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推荐意见函。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及推荐意见函以邮寄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对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发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入围产品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关,努力树立行业标杆。
(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中的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入围资格。
(三)对已纳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的产品或服务,鼓励社会资金予以支持。
(四)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入围产品和服务的影响力。
联系人及电话:丁杰010-68208261
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分类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0年版)》申报书
3、《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18年版)》复审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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